龙民〔2020〕86号
市救助管理站、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365手机登录网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365手机登录网页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事〔2020〕34号)和《龙岩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365手机登录网页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方案》(龙民〔2020〕7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救助管理机构开展“防风险、提质量”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着力在提升照料服务质量、寻亲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完善管理体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关键环节上建台账、创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实现服务质量提档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行业风险防控行动。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救助管理工作中,确实提高救助管理干部风险防控能力,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增强廉政意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参照《救助管理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附件1)的内容,认真分析并查找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并将现阶段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风险点及防控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
(二)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全部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提升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人员,应利用公安机关人脸识别技术手段,在相关人口信息库中进行比对。市级救助管理机构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寻亲工作。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要在24小时内将其信息上传至全国救助寻亲网和“头条寻人”,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同时对已落户的人员,也要继续开展寻亲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
(三)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排查整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参照《救助管理服务自查情况表》(附件2),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附件3)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路径和标准,指导做好整改工作。对站外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机制,明确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内容,填报监管台账(附件4),形成详实的工作记录和诊疗记录,照料服务情况要细化到周乃至每人每天。及时监测所属各救助管理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受助人员死亡情况,特别是对滞留人员多、死亡率高的机构要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实地检查,消除隐患、改进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四)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强化站内照料职责,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因设施设备、场所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机构承接托养服务。所有托养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台账清楚,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和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上述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立即终止托养,妥善安置托养人员。(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五)开展源头治理回归行动。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核实和人员接收工作,并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及时报送给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帮扶政策,避免返乡受助人员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已无家可归的,应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附件5)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附件6),组织人员对易流浪走失人员开展定期回访,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个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机构开展“防风险、提质量”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亲自组织实施、亲自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机构在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明确排查主体,责任到人,保证排查工作及时有效,不走过场。
(三)及时报送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从8月起,每月10日前要将上个月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福利科。(联系电话:2120021,邮箱:lyzmjflk@163.com)。
附件:1.救助管理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2.救助管理服务自查情况表
3.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救助托养机构监管台账
5.接收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台账
6.民政部门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
龙岩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救助管理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形式 |
防控措施 |
1 |
采用现金救助 |
职业跑站人员在一天内可以先后在多个救助管理机构获得现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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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
2 |
救助对象的界定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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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将公安机关护送就医的本地籍患病、精神异常人员列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民政部门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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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
3 |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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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含护送返乡接待)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超范围发放医院精神科医务人员补助;聘用人员工资从中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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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的相关规定,中央流浪乞讨专用经费仅适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方面,严禁超范围列支。 |
4 |
救助管理流程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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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滞留人员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和今日头条发布了寻亲公告不及时,未按时间规定报请公安机关采取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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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公安部365手机登录网页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相关规定,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
5 |
救助群体管理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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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员在救助站求助投宿,半夜突发疾病,口吐白沫;求助人员在救助站留宿期间发生斗殴事件,多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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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所有受助对象按“先安检、再登记”的工作原则,不配合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接收进站。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异常或者疑似异常的人员,必须先送医院诊断、治疗;对醉酒人员,先送医醒酒、再救助。对精神、情绪异常的人员,安排在观察室居住,重点观察和防范,每个观察室只住1人,防止相互伤害。夜间每2小时巡视1次救助人员情况,确保安全。部分救助机构因场所、设备、人员不足的可另行开辟临时救助场所,并对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
6 |
托养(站外救治)监管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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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乐昌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虐待被托养人员案涉案的20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翠琼(原县民政局局长)、潘忠蔼(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事件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107名公职人员同时进行了严肃问责。 |
《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365手机登录网页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质量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事〔2020〕34号)中“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强化站内照料职责,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2021年4月底前完成)。确有必要开展托养工作的,应当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 |
7 |
护送返乡途中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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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在护送返乡途中突发疾病、走失、伤人等情况;工作人员在护送受助人员返乡时绕道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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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DB35/T 1287-2012)的要求,完成受助人员护送返乡任务。各级救助站严格按当地财政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工作人员借救助人员护送返乡出差期间擅自改变行程、借机绕道旅游以及公款报销了虚假开具的住宿、交通费等行为。 |
8 |
滞留人员落户后不重复享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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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后的长期滞留人员,移交安置机构管理,享受当地低保、特困供养政策,救助机构仍需进行寻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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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公安部365手机登录网页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应当及时办理落户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为防止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资金重复使用,滞留人员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 |
附件2 救助管理服务自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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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自查方式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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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录入、寻亲服务、DNA采集工作开展情况 |
1.受助人员逢救必录,即时录入。 |
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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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逢进必检。 |
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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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除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寻亲公告外,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 |
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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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步掌握身份线索的,及时联系“今日头条”,由其向指定区域手机用户推送寻亲信息 |
联系记录、推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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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助人员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及时跟进比对结果 |
联系记录、跟进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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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当通过全国救助信息系统办理离站手续,信息录入应当真实、完整。 |
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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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站内照料职责 |
7.对入站未满十天的不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 人),原则上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 |
信息系统、现场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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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入站未满三个月的不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 人),须充分利用救助场所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 |
信息系统、现场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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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 |
现场查看、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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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助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类管理、分区居住,并对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
现场查看、工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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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救助管理机构人数编制、软硬件设施、卫生环境情况 |
现场察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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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单人单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应当设有食堂、洗漱、卫生、洗浴等功能区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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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站内照料职责 |
14.对受助人员的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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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紧急疏散通道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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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加强夜班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
现场查看、工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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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现场查看、工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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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 |
财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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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救助记录和档案要保管完整、不得出现资料缺失现象 |
工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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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站外托养监督管理 |
20.托养机构的承接资质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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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托养机构的设施条件 |
分区分类照料安置、人均居住面积、单人单铺、室内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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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托养机构的服务质量 |
托养人数、派驻人员监管、饮食菜谱、托养人员健康、安全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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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托养机构的安全管理 |
公安消防验收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医疗护理人员资质、死亡人员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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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托养机构的招投标程序 |
工作资料、招标档案、托养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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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托养机构的经费来源及标准 |
托养经费来源、人均照料支出、托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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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托养机构的整改措施 |
相关文件、实地察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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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经当地民政部门研究同意,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托养机构 |
工作资料、招标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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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托养费用可参照公办福利机构、民办机构收住社会人员标准 |
托养协议、财务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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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站外托养监督管理 |
29.托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托养费用之外另行结算 |
托养协议、医院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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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托养期间的饮食、住宿、护理、卫生等标准在托养协议中明确 |
托养协议、现场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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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饮食菜谱和托养人员健康、安全状况每周报救助管理机构知晓、确认 |
工作档案、现场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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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托养人员发生伤亡等重大情况的,救助管理机构立即报告所属民政部门;每半年向当地民政部门报托养人员伤亡情况 |
信息系统、文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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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救助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到托养机构开展一次明查暗访 |
明察暗访工作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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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托养人数超过30人的,救助管理机构派驻专人直接监督;明确派驻人员监督责任,签定责任书 |
派驻人员责任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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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及时警示托养机构并要求整改;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及时终止托养 |
工作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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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滞留人员安置情况 |
36.滞留人员安置满3个月以上的民政部门要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的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 |
工作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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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治医疗机构情况 |
37.在医院救治的,医院机构床位数、每床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床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每床单元设备、通风、采光、安全情况等是否符合标准。 |
一级精神病院标准:床位总数20至69张;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面盆 1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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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医院救治的,救助人员的救治情况、死亡情况等 |
查阅病例、实地察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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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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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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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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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排查时间 |
排查人员 姓名及职务 |
隐患情况 |
整改措施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期限 |
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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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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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托养机构监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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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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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托养机构名称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站外托养人员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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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检查方式包括实地督查或远程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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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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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返乡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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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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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籍所在地 |
人员类型 |
家庭情况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安置情况 |
目前享受的帮扶政策情况 |
拟提供救助帮扶情况 |
联系人及电话 |
乡镇(街道)对接联络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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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员类型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其他人员,可多选。 |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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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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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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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籍所在地 |
人员类型 |
家庭情况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回访日期 |
回访情况 |
联系人 及电话 |
乡镇(街道)对接联络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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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员类型包括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其他人员,可多选。 |